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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取证公司-青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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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2023年查处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1.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市某企业涉嫌虚假广告、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多个社区安装的饮用水灌装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不少小区安装的饮用水灌装机上有“崂山泉水,国企保障”、“崂山深山泉水专供某地”、“崂山山泉水”等促销信息。泉水是专供某地的”、“崂山泉水”。学期。我局已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的当事人调查。
晚会以“崂山泉”为宣传,在多个社区安装了多台饮用水灌装机。 “崂山泉”四个字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商标(第26853701号,国际分类:3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很容易造成混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犯。侵犯专有权。当事人在多个小区安装的多台饮用水灌装机上以“山泉水”为宣传。经对青岛市某饮料公司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购买的饮用水灌装机内销售的饮用水为崂山水库水厂的成品水。崂山水库水主要是地表径流形成的天然地表水,并非“山泉水”或“深山泉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5万元,并责令改正。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6200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综上,经研究,我局现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合计20.12万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发布涉及预防疾病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暗示其广告产品是保护健康所必需的,并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此外,当事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的契机,通过微信公众号设计、制作、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其中包括“建军节、建军95周年”等保健食品广告。解放军1927-2022”和“买二送四”。 (买2瓶90粒送4瓶90粒)规格:90粒,共6瓶! “限时特卖”以及产品照片、活动购买链接等。当事人借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活动名义,将庆祝活动商业化,宣传重大政治事件和产品。联系在一起,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风俗。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
2023年1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并处以21000元罚款。
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城阳区一家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件。
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3台出售家用燃气灶,其中1台铭牌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厂家:佛山某电器厂”等字样。 2台铭牌上均标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型号JZ20Y,执行标准GB16410-1996”,生产企业:上海某公司”等字样。根据GB16410《家用燃气灶》标准,家用燃气灶灶具需要配备熄火保护装置,熄火保护装置是靠近炉头的两个针状突起,其中一个是感应探头。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没有感应探头,也没有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 5.2.8中安装装置的要求,为8月10日不合格产品。 2022年,我局对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依法调查。
经查离婚取证公司-青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当事人通过上门销售人员共购买燃气灶3个,其中单头家用燃气灶1个,佛山某电器厂生产; 2个双头家用燃气灶,由上海某公司制造。 。涉事各方均为现金交易佛山取证公司,且无进货发票。其中,单灶采购单价为40元/套,销售单价为60元/套。双灶采购单价为100元/套,销售单价为150元/套。台湾,没有卖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家用燃气灶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价值360元,不存在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构成违法行为。
该当事人共销售家用燃气灶3台,价值360元,不符合国家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没有一个被卖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类别第一项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小】裁量标准:“货物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者产品尚未销售或者已经销售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所有原辅材料、包装均合格”假冒为真的,没收生产工具,并处货值1.5倍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的佛山私人调查事务所,处货值三倍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并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类别中的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较轻】酌情标准“货物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者产品尚未销售、变卖的,全部产品予以追回,并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追究”没收了。冒充正品的产品或者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货值1.5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我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3个;
2、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处以产品货值1倍的罚款,即360元。